为推进我市水利行业行政执法工作,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现就周口市水利局委托周口市水政监察大队在周口市范围内实施水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权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行政处罚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水政监察工作章程》
二、行政处罚委托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周口市水利局承担的执法监督职责。
三、行政处罚委托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委托单位统一部署,认真宣传、贯彻水利行业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完善委托行政处罚体制机制,确保运行有序,管理规范,依法行政。
2.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处罚,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承担受委托单位因履行委托职责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定期向委托单位报告委托范围内的工作情况。
2.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依法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3.受委托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不得超越委托范围实施行政处罚。
4.受委托单位应遵循委托单位有关行政处罚委托工作制度,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有序。
四、委托方式
对本协议第二条“行政处罚委托范围”内委托处罚事项在委托期限内实行一次性委托,不再一事一委托。
五、委托期限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颁布实施导致委托方职能职责发生变化时,按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执行。
六、本委托书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存档一份。
特此公告
周口市水利局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