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水利工作方针政策,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指导和组织编制、审查、申报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
(三)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拟订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河、湖、库和重要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四)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省级下达的和市级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省级和市级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按市政府规定权限,指导和组织编制、审查、申报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负责审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工作。
(五)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开展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开展重要江河湖泊健康评估,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六)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全市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制定有关用水,节水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等制度,组织、管理、监督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七)负责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河、湖、库及滩地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承担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地区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验收与运行管理工作,负责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调度工作,负责全市河道采砂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
(八)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市南水北调工程运行管理和后续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制定我市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政策及法规;负责我市南水北调后续工程建设的行政监督;拟定南水北调受水区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南水北调水量调度计划。负责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水费征缴。
(九)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全市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和全市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水土保持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负责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
(十一)负责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编制移民规划、计划;组织指导移民搬迁、安置验收、监督评估和后期扶持工作;管理和监督移民资金的使用;负责监督全市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移民工作。
(十二)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查处工作。指导全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仲裁并处理跨县(市、区)水事纠纷;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监督和稽察工作。
(十三)开展全市水利科技和对外合作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拟订全市水利行业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水利统计工作;指导水利系统对外合作交流。
(十四)负责落实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报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