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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下级水政监察队伍进行业务培训,督促指导下级水政监察队伍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负责查处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和跨市辖县域的重大复杂水事违法行为。保护水资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防洪抗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设施。协助配合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